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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别几个词的使用


1.权利与权力

权利,权利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,在现代汉语中经常被解释为“权力和利益”。“权利”常简称为“权”,容易造成权利和权力两词混淆,而这两个词却很少有含义上的关联。而权利这个词是近代由英语中的“right”和德语中的“Recht”一词翻译而来。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《万国公法》时使用了“权利”一词,后在日本也开始使用这个译名,包括西周及法学家箕作麟祥(日语:箕作麟祥)的译本,其中,箕作麟祥的译本传回中国,影响了在中国的用法。但是,中文语境中的“权利”和“right”这个词原本的意思不合。英语“right”的本义是正当、合理、合法、合乎道德的东西,比如生存、生育、受教育、宗教信仰自由等,而并非权力和利益(英语:jurisdiction and benefit)含义的复合,也不意味着任何牟取利益的权力。

权力,权力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,是政治学、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学的核心概念。权力是影响、甚至控制别人行为的能力。

在政治学与国际关系研究中,对“权力”的可能有四种甚至以上的定义:

“权力”作为个人或国家的追求目标(power as a goal)。
“权力”作为影响力(influences)的度量(measurement)尺度,即资源的内容与多寡。
“权力”作为政治斗争的结果(results)。
“权力”作为一种宰制(domination)与被宰制关系的表述。
权力:在反对情况下仍能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(米尔斯)。

关于上述四种定义,由于个别研究者研究领域各有侧重,因此不同的文献和学人,可能使用不同的定义。例如社会学、文化批判、论述研究等领域可能侧重“宰制关系”。政治哲学侧重个人、团体、国家等单位追逐的目标的探讨。国际政治学则侧重国际行为者影响力的度量。由于权力天生的强制性和不平等性,人们常常将权力与恶相提并论。但是权力也是人类社会维持运作的必然手段。当权力作为力量的正当性失去后,往往会蜕变成赤裸裸的暴力。权力意为可以做某件事,权力则指通过意志的运用以达到某种目的的能力。

2.法治与法制

法治,一词可以追溯到十六、十七世纪的大不列颠,苏格兰神学家塞缪尔·卢瑟福在反对国王君权神授说的论述中使用。法治一词,由英国法学家戴雪在19世纪进一步普及。法治是与人治相反之概念。与法制不同,法治指以民意授权为前提和基础立法,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,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、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。“法治”与“宪政”紧密相关,其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,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。

法治意味着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,包括立法者、行政官员和法官。在这个意义上,法治与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独裁、人治相对立。缺乏法治可以在民主国家和专制国家中找到,例如由于忽视或无视法律,如果政府没有足够的纠正机制来恢复法律,法治就更容易衰退。

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被称为法治国。在一个法治国中,国家的力量受制于对当局任意行使公权力的约束,以达到保护公民的权利。法治国里的公民共享以法律为基础的公民自由,并可以使用法院。

法制,是法律制度的简称,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。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,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。而法律多元主义是多种法律制度存在于一个人群和/或地理区域内。

3.国事与国是

国事,指国家的重大事件(重大问题),泛指一切跟国家有关的具体事情,尤指与政治有关的事。《礼记·丧服大记》:“君言王事,不言国事。” 孙希旦 集解:“国事,政令之施於一国,以治其人民者也。”

国是,“国是”专指国家大事、国策、规划等重大事务 ,有政策法规等含义。“国是”所指的国家大事严格限用于国人在中央所议之国家大事。如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政协委员“共商国是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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