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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载-奇葩!谎称需用“肉棒撞击排毒”方式治愈妇科病,强奸多名女性!


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(2020)赣08刑终327号原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陈某某,男,1979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XX县,汉族,小学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XX县,住XX县。


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。

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一案,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做出(2020)赣0826刑初96号刑事判决。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过阅卷,审查上诉状,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,决定不开庭审理。本院核实了全案证据,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判认定,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,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昵称“心静如水”、“孩子气”、“梦总会碎”,QQ昵称“北极星的眼泪”、“该用户已成仙”、“城市套路深”等用户名,冒充女医生等多种身份,与多名女性在网上聊天,并以治病为由,诱骗她们拍摄胸部、阴部等裸体照片发给“她”诊断,尔后,恐吓她们患有“阴癌”等疾病。在被害人极度恐惧下,又谎称需要用“肉棒撞击排毒”(性交)的方式治愈上述疾病,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,其以女医生安排的男员工等身份,先后与易某某、刘某等七名女性多次发生性关系,并导致其中三人怀孕引产。

具体犯罪事实如下:一、被告人陈某某强奸被害人易某某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30日,被告人陈某某以治疗被害人易某某(未满18周岁)的“阴癌”为由,诱骗她在XX县鸿泰商务宾馆401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,导致易某某怀孕并引产。

上述事实,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
1、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,证实2019年11月10日,被害人易某某与她父亲易某到XX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,称她被一个叫陈某某的男子强奸的事实。

2、被害人易某某(2002年6月27日出生,未成年人)的陈述,证实2019年10月23日,有个昵称“心静如水”的微信号加了她的微信,在聊天中得知她患有抑郁症想休学的情况后,便推荐一个昵称“孩子气”的微信号给她。通过与“孩子气”的微信聊天,对方自称叫“王婷”,是一名女医学教授,可以帮她治疗抑郁症,还可以让她再长高8厘米。在取得易某某的信任后,“婷姐”就要求她拍摄胸部、阴部等全身各部位的照片给其诊断,后来“婷姐”就告诉她患有“阴癌、宫颈糜烂、子宫下垂”等十多种疾病,造成易的心里恐慌。此后,“婷姐”要她转了600元治疗费,告诉她配好了药,要给她排出体内的细菌和毒素,并会安排手下一名男员工用“肉棒撞击排毒”为其治疗。

2019年10月30日,该名男员工约她到XX县鸿泰商务宾馆的401房间,要求她脱光衣服,拿出一个绿色瓶子装的药水涂满她的全身,用手在她全身按摩,然后把阴茎插进她的阴道里,往阴道里注射了东西,之后还用手机偷拍了她的裸照。

这次结束后,“婷姐”还说要继续治疗,她就产生了怀疑,将事情告诉了家里,她爸爸就带她来报案。嗣后,易某某的家属带她到医院进行检查,发现她已怀孕并做了引产手术等事实。3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,证实2019年10月份,他使用昵称为“心静如水”、“孩子气”的微信号,虚构自己是女医生“王婷”,在与易某某微信聊天过程中了解到她患有抑郁症,并谎称是因宫寒引起,要求易某某拍摄自己的照片发给他,在看了照片后,认为易某某长得还行,又骗取易某某拍摄胸部、肚子、阴道等照片给“她”诊断。后称易某某患有“阴癌”等疾病,需要在全身涂药推拿,然后用肉棒撞击阴部的方法进行治疗,并索取了对方的电话号码和300元药费。

2019年10月30日或31日,他谎称已配好了药,约易某某到XX县鸿泰商务宾馆401房间,先要求对方脱光衣服,然后将排湿气的药水擦到易某某的颈部、背部和腹部,并对其全身按摩了大约20分钟,尔后与易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。.......(略)

二、被告人陈某某强奸被害人陈某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下旬期间,被告人陈某某以治疗被害人陈某的“不育不孕症”为由,诱骗她先后三次在XX县鸿泰商务宾馆的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。上述事实,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

1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,证实2019年9月份,有个30多岁的男子到她家装空调,因当时不能装就加了对方微信××ד孩子气”的微信号,在聊家常时对方得知她结婚一年多还没有小孩。该男子后来用微信告诉她患有“不孕不育”症,原因是内分泌失调引起的,还推荐了他妻子的微信×××,昵称为“心静如水”的微信号给她。“心静如水”自称是妇科医生,能治疗不孕不育,让她拍摄自己的阴部照片发给“她”诊断,看后又说她阴部有毒气,需要用肉棒治疗排出来,并会安排“她”老公帮她治疗两次。

2019年下旬,在文田鸿泰宾馆四楼的一个房间,该男子先后以排毒和疏通输卵管为由,与她发生了两次性关系。之后,“心静如水”又告诉她需要继续治疗第三次,下个月就能怀孕。时间还是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中午,在之前的那个房间,与该名男子发生了第三次性关系等事实。

2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,其主动交代,在给陈某家装空调时得知陈某尚未生育,便谎称其妻子是医生,能治疗不孕不育的疾病。尔后冒充其妻子用微信昵称“心静如水”的微信号与陈某聊天,并以检查身体为由,骗取陈某发来裸照,谎称可以让“她”老公用肉棒冲击阴部的方法治疗陈某的“不孕不育”症。2019年8、9月份,他两次将陈某骗到鸿泰宾馆401房间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。.......(略)

三、被告人陈某某强奸被害人刘某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8日,被告人陈某某以治疗被害人刘某的“贫血、痛经、阴瘤”等疾病为由,诱骗她在宜春市袁州区喜来乐宾馆1803房间,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。上述事实,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

1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,证实2019年8月份,有一个微信昵称“孩子气”,自称叫“王菲”的女人添加她的微信号,在聊家常时说到“她”妹妹王婷被人强奸后染上疾病,因为没有及时治疗去世了。在得到她的同情和信任后,“王菲”要求她拍摄自己脸部、阴部和胸部的裸照发给“她”,看后就说刘某跟“她”妹妹王婷的情况一样,患有贫血、痛经、阴瘤等疾病,如果不及时治疗就会死亡,她听后很害怕,就询问如何治疗?

“王菲”介绍有两种治疗方法:一种是用木棒撞击排毒;第二种是用肉棒撞击排毒,而且效果更好,治好后会变瘦、变漂亮、长高和修复处女膜的功能。在得到她的同意后,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,“王菲”安排一男子在宜春市袁州区喜来乐宾馆与她发生了两次性关系,还说要给她拍裸照,让“王菲”看看疗效等事实。

2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,其主动交代,他使用微信号×××,昵称“孩子气”的微信号,冒充女医生认识刘某,并以为对方检查妇科疾病为由,骗取刘某发裸照给他,看过照片后觉得对方还行,然后谎称刘某患有宫颈糜烂等妇科疾病,可以用肉棒治疗的方法治疗。嗣后从XX县坐班车来到宜春市,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几天内,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。.......(略)

四、被告人陈某某强奸被害人张某的犯罪事实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,被告人陈某某以治疗被害人张某的“严重妇科疾病”为由,诱骗张某先后在XX县鸿泰商务宾馆等地,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,导致张某怀孕后,又以用肉棒撞击可以打胎为由,诱骗她先后十余次在鸿泰商务宾馆四楼的房间、万合镇竹山街附近的山上与其发生性关系。嗣后,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药物给张某引产。上述事实,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

1、被害人张某(2000年9月11日出生)的陈述,证实2018年11月或12月份,一个QQ昵称“北极星的眼泪”加她为QQ好友,对方自称叫“刘丽萍”,是一名女医生,在文田开诊所,并还介绍“她”表弟“刘根华”与她谈朋友,后来“刘根华”也加了她的QQ。

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,“刘丽萍”要她发本人的照片给“她”,看后以她患有疾病需要检查身体为由,要她拍摄了自己胸部、阴部照片发给“她”看,并告诉她患有很严重的妇科病,不治疗就会死亡,唯有通过肉棒撞击阴道排毒的方法方可治愈。之后,又让她加了昵称“梦总会碎”的微信号,并告诉为她配好了药,会安排一名男员工给她治疗。一个双休日的白天,在泰和二中左边的一个宾馆房间内,那名男员工先给她服用了一个药丸,然后要求她脱光衣服,给她治疗了一次。

2019年1月份,“刘丽萍”又约她到三笑餐馆对面的一个宾馆的房间内,还是安排之前的那名员工,给她治疗了多次。一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,“刘丽萍”告诉她说可以先让员工吃药,然后用撞击的方式打胎。


尔后又派那名男员工,在三笑对面的宾馆和万和镇竹山街附近的一座山上,先后与她发生了十余次性关系。2019年9月份,她用那名员工提供的药物才将胎儿打下,将其埋在山上。同时亦证实她与所谓的“刘根华”和“刘丽萍”从未见面等事实。.......(略)

五、被告人陈某某强奸被害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10日至7月17日期间,被告人陈某某以治疗被害人周某某的“阴蒂癌”等疾病为由,诱骗她先后两次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嘉宾馆北京路店521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。上述事实,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1、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,证实2019年6月,一个QQ昵称为“北极星的眼泪”加她为好友,对方自称叫“王慧”,是一名学医刚毕业的女大学生,通过聊天两人结为“姐妹”,后来“王慧”以帮她检查身体为由要其发裸照,看后说她得了“宫寒、阴蒂癌”,而且病情很严重,不治疗就会死亡,劝她用“肉棒治疗”的方法治疗。

  因为她还是处女,心里接受不了,所以很犹豫,于是她又咨询在网上认识的一个昵称为“北极星的眼泪”,名叫陈某某的医生,两人均劝她尽早治疗。此外,“王慧”还推荐一个昵称“孩子气”的微信给她,“孩子气”告诉她也是患者,正想通过“王慧”帮其治疗。在她最终同意后,2019年7月初,王慧安排了一个男人到南昌青山湖梦时代广场的一个酒店房间内,先后两次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等事实。.......(略)

六、被告人陈某某强奸被害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,被告人陈某某以治疗被害人张某甲的“阴癌”为由,诱骗她先后十多次在XX县鸿泰商务宾馆四楼的房间、苑前镇西溪村山上与其发生性关系,导致张某甲怀孕并引产。

上述事实,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1、被害人张某甲(2000年5月29日出生,在校学生)的陈述,证实2019年1月份,一个QQ号昵称“北极星的眼泪”给她的QQ昵称“唯爱王源”(31×××71)小号发信息,对方自称叫“刘丽萍”,是一名女医生,在泰和开了一家诊所。通过聊天,“刘丽萍”说要把她当妹妹,还介绍“她”弟弟“刘晓涛”与她谈朋友,之后“刘晓涛”用QQ号昵称“该用户已成仙”加了她的QQ。

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,“刘丽萍”得知她原来谈过男朋友后,要她拍摄阴部照片发给“她”,确定是不是得了妇科病。照片发出后,“刘丽萍”说她得了“阴癌”,必须马上治疗,不然她活不了太久,并告诉她可以通过阴茎撞击排毒的方法专门治疗这种疾病,即发了一个性交的视频给她。

“刘丽萍”见她接受不了,又劝其不但可以将病治好,还可以让她变高变漂亮,破损的处女膜也会自动修复。在她同意后,“刘丽萍”安排了一名男员工先后在苑前镇西溪村的一座山上和文田鸿泰宾馆4楼的房间内与她发生性关系十五次以上。期间,那名男员工还说她患有“乳癌”,“刘晓涛”也吓唬她不治疗就会死亡。2019年9月份,她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四个月,就在她奶奶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等事实。.......(略)

七、被告人陈某某强奸被害人郭某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,被告人陈某某以治疗被害人郭某的“阴癌”为由,诱骗她多次在XX县文田鸿泰商务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。上述事实,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

1、被害人郭某(2000年9月9日出生,在校学生)的陈述,证实2019年1月份,一个QQ号为31×××50,昵称“城市套路深”的男子加了她的微信,两人就在QQ上网恋,对方自称叫“刘根华”,在南京理工大学学医。网恋期间,他还换了QQ号为35×××21,昵称“北极星的眼泪”,有一次和她聊天时,“刘根华”问她腿上是不是有些小红点,她说有,“刘根华”说是妇科病引起的,然后要她将阴部照片发给他看,并说他姐姐也得过这个病,现在治好了,在“刘根华”的多次劝说下,她还是将阴部的照片发给了他。“刘根华”看后告诉她患有严重的“阴癌”,如果不及时治疗就会死亡,并诱骗她选择用肉棒撞击治疗,还说他没时间回来,让其“姐夫”陈某某帮她治疗。并推荐了他“姐姐”的微信号×××,昵称“梦总会碎”,和他“姐夫”的QQ号22×××76,昵称“高冷帅气”加了她的微信和QQ。

2019年1月或2月份,陈某某接她到文田鸿泰宾馆4楼的一个房次与他发生了性关系。之后,“刘根华”和他“姐姐”多次说她的病还没彻底治好,劝她继续治疗,一直到2019年7月份,几乎每周末陈某某都会在鸿泰宾馆给她治疗一、二次,加起来大约有30、40次的样子。期间,“刘根华”还以多个理由向她借款一万余元,但转账的支付宝实名是陈某某,在她坚持要求见面后,发现“刘根华”就是他“姐夫”陈某某等事实。

2、郭某的辨认的笔录,证实陈某某就是以治疗“阴癌”为由,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的男子。.......(略)原判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,以治病为幌子,使用欺骗、恐吓等手段,强奸妇女七人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强奸妇女,且造成三人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,情节恶劣。本案犯罪侵害的部分对象系未成年女性,应从重处罚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、二、五项,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第二十五条第(5)、第(6)项之规定,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。陈某某上诉提出,原判认定事实错误,其只和陈某、刘某发生过性关系,但不存在欺骗、引诱、恐吓等行为,均为双方自愿,其与其他受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。请求本院撤销原判,从轻处罚。经审理查明,一审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,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。

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,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。关于陈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,其只和陈某、刘某发生过性关系,但不存在欺骗、引诱、恐吓等行为,均为双方自愿,其与其他受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。经查,原判认定其以治病为由,采取欺骗、恐吓等手段和七名女性发生性关系,不仅有受害人陈述、辨认笔录、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,同时也有其手机中储存的大量照片、鉴定结论以及其本人在公安机关较为稳定的供述予以印证,足以证实本案事实。故陈某某的该上诉意见,不予采纳。



关于陈某某上诉提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,经查,上诉人陈某某多次强奸,强奸多人,其中还有未成年女性,还致数人怀孕、流产,情节恶劣,社会危害性大。原判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无不当,其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。本院认为,上诉人陈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,以治病为幌子,使用欺骗、恐吓等手段,强奸妇女七人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

陈某某多次强奸妇女,且造成三人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,情节恶劣,同时被侵害的女性中有部分未成年,应从重处罚。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意见,不予采纳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审判长 肖 X审判员 甘XX审判员 刘XX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臧X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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