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楼“铜牛”就是灭虫灵那只五毛蛆
只要跟普通中国人多说几句话,我们就不难发现,中国人最缺少也最需要的是法治思维。放眼世界,也是一样的道理:一个社会的好坏或优劣,普通人能否安心过日子,最重要的,就是法治。
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老实本分——“遵纪守法”的。不是说中国人不“狡猾”,“狡猾”曾经是外国人对中国人的普遍看法,而是,中国人尚未普遍建立起法治思维,即对法治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。这是我工作、生活多年对中国社会最根本的焦虑。
法治意识,属于一种现代精神。所谓“民族精神”,假如缺少了法治的骨架,就很难支撑起来。西方文明的核心元素之一,是罗马法精神。在罗马人的《国法大全》中,我们可以看到诸多现代因素,例如,里面写进了自然法的哲学,即最高的法律适用于宇宙万物以及全人类。
费孝通在比较中西社会异同时指出,西方是团体格局的,中国则是差序格局。但他没有指出,正是因为法治思维和实践,才形成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。当然,古希腊哲学、基督教,也是主张普适性的,即世界一体的秩序化、规则化。
主张血缘伦理的中国人,总认为自己“特殊”,因此,形成了“非我族类其心必异”的思维定式。由于不去追求普适性,导致中国人的“自我叙事能力”严重不足。因此,中国人的文学,一直不发达。即使在诗歌上,古代中国也缺少长篇叙事诗。这种“自我意识”的不足,导致民族主体性的建构,往往依赖于官方叙事。
中国社会的“个体化”,还是最近四五十年的事情。由于“改开”,才使得中国人有机会看到更多的世界。一个有活力的民族,必须让其社会多元性发挥出来。而一个只有一种信仰或意识形态的民族,往往很难真正开放自身。
也就是说,一个多元信仰的社会,尽管信仰冲突在所难免,但它有利于全面激发社会的活力,而要安定这样的社会,就必然要依靠法治。法治意味着将信仰冲突引向世俗生活的共处。因此,强调自身文化的特殊性,是不利于法治建构的。
法治意识其实自然而然地潜藏在每一个人身上。即使是社会底层,他们都会说出自己对社会的希望。这些希望,往往是一种对特定秩序的渴求。法治实践其实随处都可以发生,因为法律总是联系着所有人的世俗生活需要。例如,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则,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参与讨论。继续上升到政府立法,只要征求社会意见,那么,法治的大门也就算是打开了。在这方面,中国人和其他国家的公民都是一样的。
在法治的需求面前,反复讨论传统文化,其实有一点耍流氓的性质。的确,在中国传统文化中,缺少批判性思维,即使有这样的思维,也缺少丰富的批判对象。因为我们太局促在自己的单一“文化”中了!
西方文化由于其开放性,也就具备了强烈的自我批判色彩。库比特认为,“西方的意义”就是批判精神和人道主义。在犹太教-基督教传统中,有两个核心精神:批判性思维与人道主义——正是批判性思维推动着西方不断自我否定、自我更新;正是人道主义精神,使得西方不断走向生命中心、生活中心。
中国人的“自我叙事能力”的不足,并不是“基因”带来的,而是因为我们的理想、信念、心态等等,都没有真正放进这个我们赖以栖身的“地球”之内。我们总是将自己特殊化,不敢自我否定,因此,中国式社会个体,缺少自由的主观性。
拉图尔在《我们从未现代过》中写道:“让我们放弃各种概念化的意识形态,而回归日常的真实;请不要再以为自己是与众不同的了。”实际上,中西方不过是互为“他者”,彼此的批判,正是为了寻求同一性。因此,假如缺少批判思维,全球法治也就不可能走上正途。
作为一个中国人来说,最需要的心智锻炼,也是法治。唯有法治,才能让所有人的特殊性上升为一种普遍性。但假如没有法治,所有人的个体性也就很难找到。在非法治的环境下,所有人都会同质化、散沙化,这样的社会结构往往是最脆弱的。
法治既张扬人的个体性,也因此而建构了人的整体性。有了良好的规则和秩序,世俗生活才会像游戏一样,令人愉悦。这应该是我们所有人的追求。
[ 此貼被虫子药在2024-04-29 10:39重新編輯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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